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(节录)
(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)第三章 仲 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;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,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。
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,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。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,可以向鉴定人提问。
上一页: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(节录)
下一页:司法鉴定程序通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