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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(节录)

发布时间: 2023-01-17   发布作者:建正司法

    (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)第三章 仲 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七条     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;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,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。

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,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。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,可以向鉴定人提问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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